雅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雅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802执6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唐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关于雅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的(2020)川18民终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本院经查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在民事审判阶段查封了***和刘倩按份共有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熊猫大道389号3栋2层5号、3栋2层3号、3栋2层4号,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熊猫大道**********的房产以及刘逸帆、***共有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滨江西路4号3幢6层11号的房产中***所占份额部分。对于***和刘倩按份共有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熊猫大道389号3栋2层5号、3栋2层3号、3栋2层4号,位于四,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熊猫大道**********的房产记不动产权证号,暂无法处置。对刘逸帆、***共有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滨江西路4号3幢6层11号的房产,***占5%份额,与本案标的差距过大,暂不处置。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含网络查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川1802执600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的(2020)川1802执600号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0年9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雅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退还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5095186.21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73元,未清偿。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力
审判员 颜昌玲
审判员 黄荣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琴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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