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雅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02民初394号

原告:***,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邱长荣,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之夫。

被告:***,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雅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北环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范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明友,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羽,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雅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安市政建设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5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陈健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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