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02民初394号
原告:***,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邱长荣,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之夫。
被告:***,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雅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北环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范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明友,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羽,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雅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安市政建设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5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陈健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