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世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周德成、大连世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民初1189号
原告:周德成,男,1958年6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住庄河市。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大连世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暖水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吕洪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际,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德成诉被告大连世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世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德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周德成负担。
审 判 员 王东恩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宋 鹏
书 记 员 刘亚杰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