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华鑫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宾华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102执恢88号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5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宜宾华鑫建筑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和民工伤害赔付款150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3月17日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宜宾华鑫建筑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2022年12月30前支付60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因上述协议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长期付款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执恢88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樊 斌
书记员 张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