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华鑫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玉蝶电气电缆有限公司、宜宾华鑫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1执4380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20)黔0111民初581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内容为:被告宜宾华鑫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玉蝶电气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24073.44元。二、被告宜宾华鑫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玉蝶电气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44814.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玉蝶电气电缆有限公司负担5050元,被告宜宾华鑫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5646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111民初5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 如对本裁定书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审判员  胡晓东
书记员  陈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