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华鑫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宾华鑫建筑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川03民初122号
原告四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华鑫建筑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计41.00元,由原告四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玉萍 审判员  陈品强 审判员  曾伟贤
书记员  姜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