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521执2917号
申请执行人:**均,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执行人:罗正彬,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
被执行人:邓莉,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执行人:宜宾华鑫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7333967358,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县府街30号。
法定代表人:罗正彬。
**均与罗正彬、邓莉、宜宾华鑫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2)川1521民初36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罗正彬、邓莉、宜宾华鑫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均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1.被执行人罗正彬、邓莉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850000元及利息;2.本案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均与被执行人罗正彬、邓莉、宜宾华鑫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均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本院(2022)川1521民初36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被执行人未达成和解协议或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咏生
审 判 员 唐溢若
审 判 员 王根琼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罗 洪
书 记 员 王淳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