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521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执行人:宜宾华鑫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7333967358,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县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莉,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21民初47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与***、宜宾华鑫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支付借款本金370000元及截止2020年8月19日利息274430.7元、利息、加倍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2022)川1521执2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2年1月6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溢若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杨宏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潘学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