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华鑫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玉蝶电气电缆有限公司、宜宾华鑫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执异2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贵州玉蝶电气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蝶电气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丰报云村贵惠路西侧贵州玉蝶电工股份有限公司1号厂房二楼1号。
法定代表人:朱贤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才俊,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宜宾华鑫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叙州区柏溪镇县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亨涛,男,1975年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蝶电气公司与被执行人华鑫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华鑫建筑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玉蝶电气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华鑫建筑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3月17日组织各方当事人听证,申请人玉蝶电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才俊、被执行人华鑫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亨涛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经本院合法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案件听证告知书后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玉蝶电气公司称,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2020)黔0111执行43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及理由如下:申请人玉蝶电气公司与被执行人华鑫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11民初5811号民事判决书,但该判决书生效后,华鑫建筑公司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玉蝶电气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华鑫建筑公司的股东并未足额出资。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述请求,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作为案件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华鑫建筑公司称,不应该追加***为(2020)黔0111执行43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及理由如下:***虽为华鑫建筑公司的股东,但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玉蝶电气公司主张***在未足额实缴的范围内对华鑫建筑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实质是主张***的出资加速到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公司解散、破产时,股东认缴出资责任将加速到期,股东出资责任的履行不受约定的出资期限限制。而在非解散、破产的情况下,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没有法律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也未明确规定适用于认缴制下因未到期而未出资的股东。本案不存在法定加速到期情形,***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玉蝶电气公司与华鑫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9月8日,本院作出(2020)黔0111民初5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华鑫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玉蝶电气公司支付货款2724073.44元及违约金544814.69元……。该判决书生效后,因华鑫建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玉蝶电气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0)黔0111执4380号。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华鑫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方面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华鑫建筑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另查,华鑫建筑公司对外公示的公司信息显示,公司于2001年10月31日登记设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注册资本11000万元,股东有***(占股97.82%,认缴出资额10760万元,实缴出资额1760万元)、邓莉(占股2.09%,认缴出资额230万元,实缴出资额230万元)、李科桦(占股0.09%,认缴出资额10万元,实缴出资额10万元)。经工商部门调取华鑫建筑公司的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占股比例与公司对外公示的信息一致。该公司章程还载明了股东***的出资时间为2027年6月30日,股东邓莉的出资时间为2009年7月31日,股东李科桦的出资时间为2009年7月31日。申请人玉蝶电气公司认为,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为10760万元,未足额实缴,应对华鑫建筑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被执行人华鑫建筑公司的工商资料中,股东***认缴注册资本10760万元,已实缴注册资本1760万元,未缴注册资本90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27年6月30日。目前认缴出资时间虽未到期,但是根据(2020)黔0111执4380号执行裁定书,认定本案被执行人华鑫建筑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到期债务。”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被执行人华鑫建筑公司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可申请破产的情形。本案申请人玉蝶电气公司作为债权人,以华鑫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追加股东***作为案件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当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为(2020)黔0111执43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贵州玉蝶电气电缆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在9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何玉萍
审判员  王安林
审判员  郑 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