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3民初11012号
原告:沈阳创和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林天湖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浪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阳,辽宁鼎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阳创和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海林天湖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6月12日调解结案,原告沈阳创和自动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海林天湖啤酒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6853.89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海林天湖啤酒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6853.8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靳志宇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