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宾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立民终调字第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4)翠屏民初字第2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税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