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宾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5民辖终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鹏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21072943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二二四吉星花园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2086540-8。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4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高县,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高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2016)川1502民初4358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案件移交高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合同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装修合同所涉工程在宜宾金帝庄园属宜宾市翠屏区辖区内,故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原裁定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