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宾鼎立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执33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宾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二二四吉星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7208654087。

法定代表人:周世兴,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立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酒都路中段**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6742512XT。

法定代表人:张清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02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宜宾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立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1、被执行人***立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宜宾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52913.6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被执行人***立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宜宾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369413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于2020年8月25日启动传统调查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立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清友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申请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令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权利,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令,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未实现债权1022326.62元。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雪功

审 判 员 唐云华

审 判 员 谯雪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罗 政

书 记 员 侯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