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宾龙文投资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1民初5550号 原告:宜宾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7208654087,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二二四吉星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宜宾龙文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0623606690,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城北新区岷江大道南山新城18幢。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告:杨某某,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城北新区岷江大道南山新城18幢。 原告宜宾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龙文投资有限公司、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宜宾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