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金锚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宜宾金锚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与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黄桷山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02民初888号
原告:宜宾金锚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江北安阜金环东路2号楼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715307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910515366。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59717971K。
法定代表人:袁国福。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黄桷山农场,住所地:翠屏区安阜街道办事处流杯池社区黄桷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572784533M。
法定代表人:童关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610912615。
被告:***,男,汉族,1974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宜宾金锚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黄桷山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宜宾金锚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金锚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金锚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8元,减半收取为1989元,由原告宜宾金锚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