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绿创科技有限公司

宜宾绿创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溪执字第274、480-1号
申请执行人***,男。
委托代理人赖毅钢,四川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宜宾绿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泽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杰钢、袁永超,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馨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进莲,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与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宜宾绿创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案,本院(2014)南溪民初字第1095号和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终字第82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南溪民初字第9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宾绿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金星村四社酒罐21个。查封期间,该资产交由被执行人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保管。
查封的期限为二年,从2016年1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