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绿创科技有限公司

宜宾绿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市汉邦酒业公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503执369-5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绿创科技有限公司,住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金沙江大道正和盛世华庭2幢,机构代码:77168692-8。
法定代表人肖泽华。
被执行人宜宾市汉邦酒业公司有限公司,住宜宾市南溪区九龙食品产业园区,机构代码:59999957-7。
法定代表人陶寿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民终237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宜宾绿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汉邦酒业公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案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升龙
审判员  陈 兵
审判员  冯 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