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溪执字第246、274、480-1号
(2016)川1503执字第172、217、218、220-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滨江西路3号。
组织机构代码:69368493-4。
负责人:李德锋,职务:行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19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代理人:赖毅钢,四川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宜宾绿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金沙江大道正和盛世华庭2幢2单元102号。
机构代码:77168692-8。
法定代表人:肖泽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杰钢、袁永超,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熊绍成(曾用名熊少成),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
申请执行人:詹雪,女,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宜宾市人,住宜宾市筠连县。
委托代理人:翁家毅,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代理人:翁家毅,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金星村四社。
机构代码:59509171-3。
法定代表人:林馨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进莲,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宜宾绿创科技有限公司、熊绍成、***、詹雪、***与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等七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作出的(2015)川国公证执字第177号执行证书、本院(2014)南溪民初字第1095号和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终字第824号民事判决、本院(2015)南溪民初字第90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2015)南溪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2016)川1503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2016)川1503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2016)川1503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宜宾绿创科技有限公司、熊绍成、***、詹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并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金星村四社的资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该资产交由被执行人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保管。
查封的期限为二年,从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