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

沧州渤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与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30民初590号
原告:沧州渤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县张官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孟村回族自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西夏区银川经济开发区同心南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董翀羽。
本院受理原告沧州渤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函件,宝塔集团及宝塔集团下属子公司的涉诉案件集中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宝塔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本案依法应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尹明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杜凌慧
书 记 员 刘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