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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渤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与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05民初389号
原告沧州渤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沧州渤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以被告已经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渤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渤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新利
书记员 李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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