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

沧州渤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山西金岩和嘉能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930财保3号
申请人沧州渤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金岩和嘉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申请人沧州渤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渤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金岩和嘉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芳
法官助理  赵文凤 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