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781执恢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宜宾市晨帆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振兴大道6号4幢2层204号,常住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宾市晨帆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要求本院对**名下的东风标致牌(车牌号:川Q×××××)和北京牌(车牌号:川Q×××××)车辆予以查封,不要求执行其他内容。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已委托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车辆办理了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还款事宜为由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781执恢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