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晨帆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宾市晨帆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宜宾市联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执340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348431629,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翠柏大道432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伟,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宾市晨帆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振兴大道6号4幢2层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582168953E。
法定代表:徐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市联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正和滨江国际B区1幢附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835444-X。
法定代表人:刘大联,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宾市晨帆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宜宾市联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2019)川1521民初271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事项:1.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400000元;2.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9712元及律师费2170元。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宾市晨帆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宜宾市联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12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
现双方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继续履行,且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521民初2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溢若
审判员  朱汉武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钟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