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晨帆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与某某、宜宾市晨帆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781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宜宾市晨帆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融资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宾市晨帆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晨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三案,申请执行人中联融资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宜宾晨帆公司、**共同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781民初798、799、8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要求被执行人共同支付到期未付租金1688416.92元,支付违约金217019.20元,合计1905436.12元,并返还租赁设备:中联牌TC6010-6型塔式起重机2台,中联牌TC5610-6型塔式起重机1台,中联牌TC7525-16D塔式起重机1台,以及为被执行人垫交本院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9267元)。同年12月1日,本院依法分别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行为采取了相应性的执行措施【即:将被执行人**名下北京牌和东风标致小汽车(车牌号码:川QM81**、川QX25**)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46040.72元于申请执行人中联融资公司;将被执行人宜宾晨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宜宾晨帆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十五日。】
2018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中联融资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宜宾晨帆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联融资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宜宾晨帆公司、**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湘0781执3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