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票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381执保83号 申请人:***,女,196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 被申请人:北票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台吉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74431386X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原告***与被告北票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锦州银行朝阳北票支行(账号:4101********)账户11万元。朝阳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2023)朝汇担字第0004号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2023)辽1381民初1422号民事裁定书,已移送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北票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锦州银行北票支行4101××××1997账户内存款以11万元为限的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417.6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证将来的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票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锦州银行北票支行(账号:4101********)账户11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提存、支付、转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