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票东兴建材有限公司、北票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81民初1044号 原告:北票东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纺织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北票市。 被告:北票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台吉镇***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北票市。 原告北票东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票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票东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北票东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