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执恢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绿茵路6号梦想和居6幢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5471507X1。
法定代表人:黄敏,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宾市德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蓝天花园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671408314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振兴南路寅吾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714418636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502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城北新区阳光康郡3栋1单元6楼2号进行司法拍卖。2021年3月10日买受人李大忠以68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叙州区(原宜宾县)柏溪镇城北新区阳光康郡小区3栋1单元住宅用房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叙州区(原宜宾县)柏溪镇城北新区阳光康郡小区3栋1单元住宅用房查封及抵押的效力因该房被拍卖而归于消灭;
三、被执行人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叙州区(原宜宾县)柏溪镇城北新区阳光康郡小区3栋1单元住宅用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大忠,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李大忠时起转移;
四、买受人李大忠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云华
审判员 邓以涛
审判员 牟冬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