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辖终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丰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二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7月24日出生,锡伯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由瓦房店市复州城镇东瓦村民委员会推荐。
上诉人吉林市丰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2)辽0281民初19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吉林市丰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法院确定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错误。二、双方没有管辖约定。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明确。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林市丰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为“甲方将长兴岛西滨海14标段土建、排水沟、管涵、挡土墙及部分挖树坑、人工栽树、平整、土方等部分工程死包给乙方……”从合同内容来看,分包人需要承担机械、材料、人工所产生的费用,故本案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异议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2)辽0281民初190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金 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勃
书 记 员 **萱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