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527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执行人宜宾市精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叙府西路寓苑小区5幢1跃2层。组织机构代码:68990696-0。
法定代表人何保杨,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精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宜宾市精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1879元(已履行),于同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1083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明
代理审判员 刘俊鹏
代理审判员 刘昌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