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南溪县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南溪执字第32-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溪县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南溪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四川省南溪县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才春借贷纠纷案,因被执行人王才春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才春所有的位于南溪区南溪镇交通街的门面房10套(建筑面积360.72㎡】,责令被执行人王才春妥善看管,不得擅自处理。查封期限为2年。
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兵
执行员*锐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