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南溪区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03民初2193号
原告:宜宾市南溪区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仙源长街凯丽香江1号楼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万文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宾市南溪区衡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66号天府软件园三期2栋3层、6层13-14号、10层7-9号、12、13、14层。
负责人:邹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原告宜宾市南区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了***作为本案三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原告宜宾市南区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南区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市南区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计724元,由原告宜宾市南区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燕
人民陪审员尹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