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03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长兴镇。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第三人:宜宾市南溪区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宜宾市南溪区仙源长街凯丽香江1号楼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万文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503民初7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18日受理**与***、宜宾市南溪区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向**支付股权转让金1986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与第三方宜宾市南溪区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购买的**在宜宾市南溪区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全部按原价退还**,不另行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费用,**自愿撤销对**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503执3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甘强
审判员*兵
审判员冯庆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