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503执恢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南溪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209052186Y。
法定代表人:蒋代全,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0年5月28日出生,四川省长宁县,住南溪区。
本院在执行宜宾市南溪区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甘强
审判员***
审判员*兵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