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辽宁广夏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内0525执992号之九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537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孔 德 志
书记员 白音那木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