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11执12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女性,中国(大陆)籍,1971年1月14日出生,住阜新市太平区。
被执行人: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阜新市细河区四合路85号。
本院在执行与***与人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名下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胡 旭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贾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