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911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07月04出生,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被执行人: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四合路8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奈曼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镇华明物流园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奈曼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分期履行。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2万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0万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辽0911执12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