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521执226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胜桦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
法定代表人:南丽丹,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华。
被执行人:游高,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21民初76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胜桦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宾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游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00000元;2.支付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13716元;3.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四川胜桦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以自愿与被执行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1521执2265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