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永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宜宾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8904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2A9KR74,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喜捷云丰村云丰组。
法定代表人:张必信,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宾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560730482G,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二二四福乐苑2幢26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华。
申请人四川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宾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申请人四川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宾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69万元。申请人四川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张必信与杨运洪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中坝片区A1-1-04、05地块春江盛景B区5幢11-12层4B号房屋[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0×**号]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宜宾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0000元;
二、若未能冻结上述银行存款或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宜宾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查封张必信与杨运洪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中坝片区A1-1-04、05地块春江盛景B区5幢11-12层4B号房屋[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0×**号]。
案件申请费397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咏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阳静宇
书 记 员 徐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