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农电局电力安装公司

上诉人戴海春、武振斌诉被上诉人辽阳市国土资源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辽10行终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海春。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振斌。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邹小方,辽宁相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程绍振,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宏伟,系部动产登记中心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朱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辽阳市农电局电力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龙官,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凯,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戴海春、武振斌诉被上诉人辽阳市国土资源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16)辽1081行初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戴海春、武振斌撤回起诉及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戴海春、武振斌撤回起诉及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戴海春、武振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大钧
审 判 员  王 娜
代理审判员  马伯乐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佟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