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执3023号之二
被执行人: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67577184X9,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城北新区远达香榭里一期1栋104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0373101239_C201CNY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7658.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宜宾市商业银行XXX账户内存款CNY37658.00
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