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执3023号之一
被执行人: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67577184X9,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城北新区远达香榭里一期1栋10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
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宜宾市商业银行XXX账户内存款CNY3765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