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民初5071号
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二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772976484M。
法定代表人:褚彦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佳,公司员工。
被告:宜宾远能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长江大道中段17号电业局大楼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858348T。
法定代表人:刘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钢,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910294445。
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远能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审理中,原告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程 潺
审判员 刘显慧
审判员 游治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玉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