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429号
原告: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67673977XQ,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原延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宇,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宜宾远能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858348T,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长江大道中段17号电业局大楼十楼。
法定代表人:刘强。
原告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远能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期间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咏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阳静宇
书 记 员 徐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