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远能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远能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3执10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宜宾远能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长江大道中段**电业局大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1F75A。
法定代表人:武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宾远能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523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本金277941元及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被执行人宜宾远能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6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宜宾远能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宜宾远能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执行通知书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四川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保险、工商、网络资金等信息。
3、通过向传统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告知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是否申请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申请执行人明确表态,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和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款本金1814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被执行人***未履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1523执执10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然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伟
审判员 晏中国
审判员 周先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