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执3254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远能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宜宾远能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1521民初1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宜宾远能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48895.34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宜宾远能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执32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