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江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重庆大江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重庆大江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辖终14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奥康大道1号。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大江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滨路6号(公安局乙幢底楼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0734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市雨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广普镇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688677364。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璧山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8)渝0120民初46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太平洋保险公司璧山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侵权纠纷,且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大江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公司)诉称,2017年12月25日,重庆市雨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航公司)起诉大江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雨航公司申请了财产保全,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20民初39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保全,并冻结了大江公司的银行账户。由于大江公司系建筑公司,银行账户资金经常进出以收取和支付相关工程款,在银行账户被冻结后,施工进行中的二个项目在甲方支付工程款进入账户时即被冻结120万元整,导致大江公司无法支付工地上的款项。为妥善解决工地上的工人工资和材料款,防止民工闹事以及相关人员通过诉讼等方式索要工程款而扩大损失,大江公司被迫与项目工地劳务班组达成一致,在款项被冻结无法支付期间,按照月息3分支付工地方的损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经开庭审理后,雨航公司撤诉,后大江公司的银行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解冻。大江公司认为雨航公司错误申请保全,产生的实际损失应当由雨航公司赔偿。太平洋保险璧山公司为雨航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应对此承担担保责任。大江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雨航公司赔偿损失168000元、判令太平洋保险璧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本案系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但诉中财产保全既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也涉及人民法院司法权的行使,不同于普通的侵权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7]14号的规定,“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财产保全裁定由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因此相应的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也应由该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余华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