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3民初2190号
原告:**应,男,汉族1964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挞子丘路锦云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1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应与被告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应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任 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