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623执恢279号
申请执行人: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8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7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4月20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执行人:***,男,1945年11月20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12月4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图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20)川16民终14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图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兑现5226051.14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执行费53530元已由被执行人***、***、**、***、**、上海图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缴纳。至此,(2020)川16民终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