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23执49号 申请执行人: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挞子丘路锦云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07月08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7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04月20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执行人:***,男,1945年11月20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12月04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图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南路95弄2号8幢8127室-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图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20)川16民终1467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5672360元及利息,执行费55762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三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表示暂不作处理。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包括微信及支付宝账户)、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进行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开设的部分银行账户,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共计541712.98元,扣除执行费7817元,余下533895.9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进行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下暂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通报后,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进入终本案件动态管理库进行管理。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 丽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