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民辖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定屏镇挞子丘锦云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5月10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上诉人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3民初12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纠纷与不动产无关。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地点位于南充市高坪区辖区,故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杨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冯婷